振动磨的设计技术关系着用户使用效果及设备的使用寿命,因此需要在设计和生产阶段符合相关的国家规定,达到有关的技术要求,才能更好保证设备正常运转。本章总结了国家对本系列振动磨机设计的一些技术规范,包括了设备材质、部件、设计、生产、检验、运输、调试等阶段。
主要金属结构件和零件的材料要求:振动磨主要金属结构件和零件应有合格证,如无合格证时,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。振动磨的主要金属结构件和零件材料,应符合本标准要求,允许以质量相当或较优的材料代用,但须经设计部门同意。主要外购件和标准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供应厂的合格证。用于金属结构主要构件的材料,应不低于Q235–A钢。主轴的材料应不低于45钢。筒体锁紧螺栓的材料不低于40Cr钢,热处理硬度应达到标准规定,不允许有裂纹等缺陷。金属弹簧的材料应不低于60Si2Mn,振动磨弹簧可采用金属弹簧、橡胶复合弹簧、橡胶空气弹簧。金属弹簧或者橡胶复合弹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橡胶空气弹簧其工作内压应不大于0.49MPa。
制动器的要求:制动器的制动瓦与制动带须紧密贴合,固定用的铆钉头部应埋入制动带厚度的一半以上。制动器的闸瓦贴合面积应不小于总面积的60%。制动器应灵活可靠,并应保证在7s内停车。
焊接要求:参振部分所有焊缝不得有裂纹、未熔合等缺陷。所有通水部位应进行水压试验,水压不小于0.39 MPa。焊接金属结构件用的焊条、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的材料相适应。
衬里要求:振动磨筒体内壁可采用金属衬板,也可采用橡胶或复合(如聚氨酯)衬里等其它材料,橡胶衬里或 复合(如聚氨酯)材料衬里应符合有关规定。筒体的密封要求:筒体各法兰的结合面应严密贴合,工作时不应有物料外泄。
振动磨整机要求
振动磨应达到如下要求:a)振动磨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连续工作;b)振幅应可调节,但不大于规定的振幅;c)轴承工作温升不超过40℃,最高温度不超过70℃;d)筒体内壁衬胶层工作温度不大于70℃;e)进水口在水压为0.19MPa时,冷却水应畅通,各通水部位及管路无渗漏。振动磨工作时噪声不大于90dB(A)。
振动磨的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GB/T5126.1的有关规定:a)按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,各线路联接应正确无误,电气设备的机壳应可靠接地。b)电气设备必须经受AC1000V、50Hz、历时1s的耐压试验。涂漆要求:振动磨的涂漆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。
振动磨机试验方法:在通水部位分别充水,并采用试压泵使水压达0.39MPa,持续时间为10min,不得有任何渗漏。按规定的要求装入磨介,调节振幅,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2h。在整机运转完成后停机,用秒表或电气秒表测定时间。在整机试验时,通过目测机架上的振幅牌确定。用目测检查整机试验时各部位的密封情况。应在振动磨正常负载运转2h后,停机时立即采用点温度计测量。
检验规则: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出厂检验:振动磨应进行型式检验:a)新产品试制鉴定时;b)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c)正常生产时,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,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;d)产品停产两年后,恢复生产时;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振动磨机应在出厂合格的产品中抽取1台,在检验中如有不合格项目,则应进行返修复检,复检仍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:每台振动磨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。标牌内容:a)产品型号和名称;b)主要技术参数;c)产品编号;d)出厂日期;e)制造单位名称。包装箱外表上有收货标志、储运图示标志。产品包装箱内应附有机合格证书、振动磨操作使用说明书、装箱清单、随机文件、附件清单。所有随机装箱文件,应用塑料袋封装。产品在装卸过程中不允许翻滚,运输时要遮蓬,产品装箱后应存放在无腐蚀性气体、干燥通风、避雨雪的室内或棚内。在用户遵守贮存、保管、安装和使用规则条件下,确保振动磨机正常稳定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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